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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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(12月4日)
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
也将迎来第一个“宪法宣传周”
2018年11月26日,中央宣传部、司法部、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,部署开展2018年“宪法宣传周”活动。活动的主题是尊崇宪法、学习宪法、遵守宪法、维护宪法、运用宪法。
1以案释法: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吗?
江某毕业于某航空航天大学,现就职于国家某航天航空研究中心,主要从事数据分析等工作。
一日,江某的项目完成后,江某和朋友去泰国度假,到某酒吧喝酒,江某趁着酒劲儿大肆宣扬自己的职业,说自己能力很强。因为朋友们没有听过航空研究的内部事情,都很好奇,在朋友的追问下,江某将一些不能透露的机密宣扬出来。
言论自由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。言论自由在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。言论自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,是民主政治的基础,具有政治监督作用。
在上述案例中,江某的言论泄露了国家机密,是对言论自由的不正当行使,应当加以限制。
在现行法律中,也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,一般表现为:
(1)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,否则构成诽谤;
(2)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,否则构成侵权;
(3)不得有猥亵和淫秽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言论;
(4)不得泄露国家机密、危害国家安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
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、书面、著作及电影、戏剧、音乐、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。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:
(1)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;
(2)广义的言论自由除了包含狭义的言论自由外,还包括出版自由、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。
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,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。但是,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,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。
2以案释法:宪法是否保护公民的举报权?
2009年4月上海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河南违法征地,遭到河南省灵宝市公安机关的跨省追捕。那么,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,是不是有权利进行批评、举报呢?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上有依据吗?
在现实生活中,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,因此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。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,相当一部分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拿起法律武器,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然而,在公民行使权利的过程中,经常会受到打压。2009年4月发生的“王帅事件”,就是这方面活生生的例子。
我国《宪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,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。对于公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,负责处理。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,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。”
由此可见,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,是有权利提出批评、举报、申诉或者控告的,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。而对于国家机关来讲,对于公民的批评或者举报,必须要查清事实,不得进行打击报复。并且,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致使公民受到损失的,公民可以依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取得赔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,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。
对于公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,负责处理。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,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。
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:
(1)举报权。举报权是《宪法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。对于公民的举报,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(2)要求回避权。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,有权要求其回避。
(3)查询结果权。公民举报后,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,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间,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。
(4)要求保护权。
(5)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。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,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,给予其精神、物质奖励。
(6)其他权利。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。